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等4部门关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加强煤矿监管进一步落实严防死守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2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5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26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等4部门《关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加强煤矿监管进一步落实严防死守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加强煤矿监管进一步落实严防死守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市煤炭工业局 市监察局 市安监局 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4月2日)
 

  近年来,我市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先后推出了“四个委派”、“严防死守”、“领导包矿”等措施,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监管,更好地发挥和利用现有的行政执法资源,提高全市煤矿监管水平,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突出重点,强化煤矿分类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生产事故,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立重点煤矿驻矿监管保障制度
  (一)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建立驻矿监管小组向重点煤矿派驻监管小组,是对严防死守责任制的进一步深化,是加强煤矿监督管理,实行联合执法的一种有效形式。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在2007年4月20日前向地方国有煤矿、资源整合技改矿井、2008年12月31日前采矿证到期的独立块段矿井派驻监管小组,突出重点,强化分类监管。对2008年12月31日以后采矿到期的独立块段矿井,仍按原严防死守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管。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煤矿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原驻矿严防死守责任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驻矿监管小组,每矿不少于5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管。1.驻矿监管小组人员基本条件:(1)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2)是所在单位的正式人员;(3)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工作经验。2.驻矿监管小组成立后,必须经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派驻到煤矿。(二)各产煤县(市)、区煤炭局是驻矿监管小组的主管部门,协调驻矿监管小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驻矿监管小组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和奖惩。(三)各产煤县(市)、区监察局负责对驻矿监管小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驻矿监管小组工作职责1.监督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参加矿级安全会议,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有权查阅并督促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指令及整改通知等。2.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规定人数入井,严禁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严禁超层越界开采。3.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严禁做与技改无关的工程。4.监督煤矿企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组织生产、施工或私接电源等违法违规行为。5.负责监督“五职矿长”带班跟班情况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落实。6.发现煤矿作业现场有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对煤矿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驻矿监管小组的主管部门报告。7.发现威胁矿工生命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向驻矿监管小组的主管部门汇报。8.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监督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向驻矿监管小组的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瞒报、迟报、漏报。(五)工作要求1.认真学习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坚守工作岗位,及时了解掌握驻矿企业情况。2.建立驻矿监督档案。对每日的监督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驻矿监管小组人员签名后归档。3.认真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井下加强监督检查。4.做到公道、正派、恪尽职守,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驻矿监督之便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加强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产煤县(市)、区监察局、煤炭局要关心驻矿监管小组人员的生活,加强对驻矿监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驻矿监管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对一年内发现不履行职责或擅自脱岗、离岗的,第一次进行戒勉谈话,发现两次以上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二)市监察局、市煤炭局组织人员不定期对驻矿监管小组人员进行督查,凡发现驻矿监管人员有无故脱岗、离岗的,对县(市)、区政府在全市进行通报。(三)驻矿监管人员因监督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酿成事故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炭 资源 意见 通知
   主办:市煤炭工业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11日印发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