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07〕2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1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豫资源整合〔2007〕1 号)要求以及省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2005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等文件。2006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新形势下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刹风治乱,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保障。

  2004年以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但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未经批准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改变; 个别地方不顾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当地资源条件,急功近利,盲目新建和改扩建资源消耗型项目;矿山企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整顿和规范更好地结合起来,以整顿促整合,以整合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争取在2年时间内基本建立适应市场规则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力度

  (一)继续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强化动态巡查,构筑防范体系。对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收缴炸药、拘留人员、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吊(注)销有关执证照、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矿业行为。对以采代探行为,按无证采矿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圈而不探或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严重超层越界采矿、未经批准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探矿权人连续2年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人1年之内2次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凡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2年内不得申请矿业权。凡在储量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等,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对在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铁路、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开采的,或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

  (二)继续集中整治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

  对国家确定的鲁山铁矿区和省确定的汝州重点整顿县(市)继续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煤、铝、铁、铅、锌、盐等矿种实行重点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规定,加强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管理,认真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等违规开采行为,规范审批管理,保持健康有序的开发秩序。

  (三)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继续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大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力度,防止死灰复燃。继续做好按期关闭小煤矿的关闭工作,确保到期一个、关闭一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文件规定的16类煤矿的关闭工作。对我市原规划为独立块段的小煤矿,继续坚持不扩大矿区范围和矿产储量。对于采矿许可证2008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按期实施关闭;2008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但不具备改造为9万吨燉年及以上资源条件的小煤矿,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对于资源条件允许的,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改造为9万吨燉年以上矿井;凡逾期不改造成9万吨燉年以上矿井的,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予以关闭。加强对国有煤矿整合小煤矿的管理。严禁小煤矿借整合之名挂靠大矿,逃避整合和关闭;严禁国有煤矿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小煤矿。对资源条件好、规模大并且已经完成整合任务的小煤矿,鼓励其整合加入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原规划的地方国有煤矿,一律按照省定整合方案要求整合加入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没有参加整合的地方国有煤矿,逐个进行甄别,资源条件较好的,积极引导其就近整合加入省骨干煤炭企业。做好整合煤矿技术改造期间的监督管理。按照“一个煤矿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对多余的生产系统及多余井筒坚决关闭到位,防止边技改边生产和不技改偷生产现象发生。对违规违法生产的,一经发现,坚决关闭。按照安全设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认真做好技改矿井的检查验收。

  进一步推进铝土矿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所有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划区域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二次整合。逾期不参与整合或以包代管、以挂靠方式进行假整合的,上报发证机关废止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对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等浪费资源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矿业权或停止配置新资源。严格落实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矿山建设相挂钩等约束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取得探矿权后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开发资源的,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深入开展以铝土矿资源为主要原料的非铝工业企业的治理整顿,坚决制止盲目投资以铝土矿资源为主要原料的项目。积极鼓励氧化铝、电解铝等优势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拉长铝工业产业链条,提高整体竞争力。

  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通过资源整合和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技术,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围绕煤炭资源,打造煤炭开采加工综合利用产业链条;围绕铝土矿资源,打造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产业链条;围绕非金属矿产资源,打造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综合利用产业链条。围绕我市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煤电铝一体化、煤化工、盐化工和碱化工等产业。对规模大、产业链条长、资源利用率高以及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优势企业,要优先配置资源,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各县(市)、区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纠正越权审批、以矿产资源开发名义招商引资配置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支持非法采矿行为。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和中介机构在地质勘查、储量核查、矿业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开发利用方案等要件的编制和审查行为。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质。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矿产资源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规划体系,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严格实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全市探矿权设置方案,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我市铝土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各县(市)、区要积极做好粘土矿等乙类矿产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市场机制,有计划地向社会投放矿业权,实现勘查规范、开发有序。

  (二)加强矿业权审批管理

  落实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大力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坚持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防止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牟取暴利的行为。严格矿业权准入制度和审批条件,完善审批程序。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资质条件以及勘查设计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等有关申报手续。加强矿业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进阳光行政。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矿业权网络化管理。

  (三)加大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力度

  继续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新设矿业权,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和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以外,其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按照规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设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无风险和不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如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泥页岩、建筑用石英砂、河砂、砖瓦用粘土等矿种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灭失且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区域;经储量检测可直接进行开采的地表矿。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认真做好我市煤炭资源全面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铝土矿等矿产资源全面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四)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等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分配比例,待省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出具体办法后认真实施。市里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公益性地质事业等支出。

  (五)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市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积极做好我市有关矿山环境治理问题的调研工作,待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出台后,抓紧制定我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新建和己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六)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以矿业权人为对象,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着重检查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和勘查设计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储量动态监测等实施情况,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事后查处为主的监管方式,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年度检查制度, 逐步形成定期年度检查、面上动态巡查、重点实地调查、举报及时核查、责任到人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和勘查督察员的作用,明确其监管的重点项目和重点矿山,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加强对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县(市)、区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切实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顺利通过国务院和省的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将追究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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