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2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1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26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进入2007年3月份以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了汝州市“3.22”、宝丰县“4.16”两起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给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基层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扭转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地方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的决定,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地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地方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的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方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的决定,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强化监管,确保停产整顿期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停产整顿切实解决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煤矿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迅速扭转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停产整顿期间的工作重点
停产整顿期间,全市各类煤矿严禁从事井下一切采掘作业活动,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查摸底、澄清底子、分类排队
1.全面清查各类煤矿证件情况;
2.逐矿审查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情况;
3.逐矿调查煤矿开拓方式、井口位置、井筒深度等煤矿基本情况;
4.逐矿审查各类煤矿是否存在假整合及以包代管情况;
5.审查技术改造煤矿审批手续情况;已开工煤矿工程进展情况;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超过半年未做井下技改工程的煤矿情况。(二)开展煤矿专项检查。停产整顿期间,各煤矿企业要重点做好地面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进一步做好地面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煤矿企业地面建设、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机构建立、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等制定标准并开展专项检查。凡地面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允许进入井下整改。
(三)加强煤矿各职矿长法律法规培训。停产整顿期间,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煤矿企业各职矿长资格重新审查,对各职矿长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允许再担任矿长职务,通过培训使各职矿长懂法守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四)加强煤矿驻矿监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辖区煤矿驻矿监管人员任职资格、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胜任监管工作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予以调整,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对选派驻矿监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允许上岗。
(五)加大对已关闭煤矿的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2005年以来已关闭煤矿进行一次“回头看”,要逐矿进行检查,对未按关闭标准关闭到位的必须按关闭标准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对采矿许可证2007年5月底以前到期的独立块段煤矿,必须立即切断电源,由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停产整顿期间,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监督管理部门对“六证”齐全有效,具备复工验收条件的煤矿按照“一头一面”核定入井人数;对技术改造煤矿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核定入井人数,报市煤炭局备案。停产整顿后,经验收合格,批准恢复生产或施工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人数入井,严格入井登记管理,实行人、灯、卡三对照制度,严禁煤矿超规定人数组织生产或施工,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关闭。
(七)加强督导,确保停产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派驻各产煤县(市)、区督导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停产整顿期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 号)要求,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照关闭煤矿的16种类型,对辖区各类煤矿进行清查,确定关闭对象。对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煤矿,要立即予以关闭。
(二)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豫政明电〔2007〕5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组织一律予以关闭:
1.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2.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3.审查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的;
4.省政府规定应关闭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必须组织实施断电:
1.资源整合技改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
2.审查中发现存在假整合及以包代管的;
3.资源整合方案批准实施后至今未办理新采矿许可证的;
4.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超过半年未做井下技改工程的;
5.执法检查中已作出行政处罚,至今未落实到位的;
6.独立块段和单独保留煤矿除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予以关闭外,其它证件任何一证到期的。
四、具体要求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各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硬起手腕,扑下身子,真抓实干,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扭转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要按照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工作重点进行分工,明确职责,开展工作,确保省、市政府要求落到实处。
(三)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派驻煤矿的驻矿监管小组要真正负起监管责任,对不服从监管,仍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坚决提交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不能履行监管职责、不称职的监管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供电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综合运用执法手段,确保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取得实效。
(五)在本次停产整顿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