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07〕2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1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印发)、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1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大气环境、提高农业效益为目的,坚持行政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法律措施相结合,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不出现大面积连片焚烧现象。市区周边20个重点乡(镇)(见附件)和高速公路沿线秸秆焚烧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0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55%,重点乡(镇)达到65%,以后逐年递增10%,直至全部综合利用。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间作套种。大力发展秸秆还田机械,逐年扩大秸秆还田面积。推广秸秆青贮氨化技术,努力扩大过腹还田。引进秸秆利用新技术,生产建材、木炭或气化、发电等。
  (二)实行秸秆集中堆放。充分利用村内外空闲地、废弃地集中堆放秸秆,禁止在田间地头、路边沟渠、林木树下堆放。同时,加强对集中堆放秸秆的管理,严防发生着火现象,确保安全。
  (三)强化监控检查。气象卫星拍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对全市秸秆焚烧情况进行监控。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存档。
  (四)实施经济处罚1.气象卫星图片每纪录一片(每10亩及以下为一片),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2.现场检查每发现一片(秋季按堆),15分钟内无人救火者,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15分钟内有人救火者,处罚所在县(市)、区0.3万元;有焚烧痕迹或发现时正在救火者,处罚所在县(市)、区0.1万元。
  处罚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作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金,专款专用。
  (五)实行责任追究1.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通报批评。
  (1)夏季县(市)、区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麦播面积(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的5%,秋季县(市)秸秆焚烧达到50堆、区达到25堆;
  (2)辖区内一个乡(镇、办事处)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该乡(镇、办事处)麦播面积的10%,秋季秸秆焚烧达到20堆;
  (3)因秸秆焚烧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
  2.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戒勉谈话,对正职通报批评。
  (1)夏季县(市)、区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麦播面积的10%,秋季县(市)秸秆焚烧达到70堆、区达到35堆;
  (2)辖区内一个乡(镇、办事处)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该乡(镇、办事处)麦播面积的15%,秋季秸秆焚烧达到30堆;
  (3)因秸秆焚烧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
  3.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黄牌警告,对正职戒勉谈话。
  (1)夏季县(市)、区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麦播面积的15%,秋季县(市)秸秆焚烧达到90堆、区达到45堆;
  (2)辖区内一个乡(镇、办事处)夏季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该乡(镇、办事处)麦播面积的20%,秋季秸秆焚烧达到40堆;
  (3)因秸秆焚烧受到省环保局通报批评;
  (4)因秸秆焚烧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
  4.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免职,对正职黄牌警告。
  (1)夏季县(市)、区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辖区麦播面积的20%,秋季县(市)秸秆焚烧达到120堆、区达到60堆;
  (2)辖区内一个乡(镇、办事处)秸秆焚烧面积达到该乡(镇、办事处)麦播面积的25%,秋季秸秆焚烧达到50堆;
  (3)因秸秆焚烧受到国家环保总局或省政府通报批评;
  (4)因秸秆焚烧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
  5.凡受到戒勉谈话以上处分的,一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肯定性意见。
  6.对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法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7.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督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知情不报的工作人员,严格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8.对乡(镇、办事处)及县直部门的责任追究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落实,处理结果报市禁烧办备案。
  (六)严厉打击焚烧行为。凡在易引起农作物秸秆大面积焚烧的地方,过失或故意焚烧秸秆引起火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赔偿外,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行为,由林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七)实行奖励措施。对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经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定为先进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对本辖区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作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对此项工作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本辖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细则,采取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措施,责任到人,严格奖惩,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环保部门:作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三)农机部门:负责推广秸秆还田新技术,扶持农机大户,组建农机服务队,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村;规范农机收割,确保秸秆收割留茬高度、粉碎程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作物秸秆的青贮、氨化,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村和养殖大户,扩大过腹还田面积。
  (五)农业部门:负责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推广农作物间作套种。
  (六)监察部门: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中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当发生大面积焚烧有可能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时,消防部门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
  (八)林业部门:负责督促当地对林木下堆放秸秆进行清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路边、田间地头树木甚至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科技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推广,指导和扶持各县(市)、区利用新技术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十)交通部门:负责督促当地对高速沿线、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堆放秸秆进行清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将处罚资金直接划入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帐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二)新闻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布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附件: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重点乡(镇)名单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重点乡(镇)名单

      宝丰县:李庄乡 闹店镇 周庄镇 杨庄镇
  郏 县:李口乡
  鲁山县:张官营镇 磙子营乡 张良镇 马楼乡 辛集乡
  叶 县:任店镇 遵化店镇 城关乡 龚店乡 洪庄杨乡    
      新华区:焦店镇 滍阳镇       
      卫东区:东高皇乡    
      湛河区:北渡镇 曹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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