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军分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7〕3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2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我市2006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转业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对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人武部、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深入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帮助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人民军队光荣传统教育,引导他们顾大局、守纪律、讲稳定,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介绍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安置改革精神和劳动就业形势,帮助他们树立市场就业观念,积极自谋职业。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行业、系统、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关心、支持退伍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要求,积极推进自谋职业,扩大双向选择范围,提高计划安置质量,确保退役士兵有效就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千方百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各级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中央、省属驻平各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对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通过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严重过失等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落实相关待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险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用人单位。凡不按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应安置退役士兵生活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侵犯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各用人单位、系统对往年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因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集体上访。
  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今年,我市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全面展开,整体推进,各县(市)、区要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配套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得到一次免费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的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同时也要进行法规政策、安全常识、公民道德规范培训。组织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灵活多样的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我市已开通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中介等服务,拓展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培训费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按计划选择接收退役士兵时,要留一定数量的计划,用于接收伤病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对政府安置的五至八级伤残退役士兵,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要做好一至四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把培训、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和多种形式,加大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计划按时完成,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及文明单位评选结合起来,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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