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3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5号)中“除国家规定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基金)全部免收。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现对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工程免收的14项、减收的26项税费项目予以明确(详见附件)。望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工程税费减免一览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 件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改造 收费 减免 通知
主办: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