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7〕3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制定的《“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1%左右是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相关行业和重点企业,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同时,要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来。市统计局、市发改委要制定科学、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事求是地评价各县(市)、区节能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市发改委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1号),制定本计划。
一、“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对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由2005年的2.32吨标煤燉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1.83吨标煤燉万元,降幅21%左右。
二、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分解原则是:各县(市)、区“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不低于全市总目标。对200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十一五”期间节能率确定为21%左右;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适当调高节能目标。三、节能目标的确定已综合考虑了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现状等因素。
四、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相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