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7〕4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6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至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口〔2007〕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切实保证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需要,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制订了2007年至2010年全市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分级投入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附件:平顶山市2007年至2010年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分级投入目标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平顶山市2007年至2010年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分级投入目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