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4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1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8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就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土地范围:程平路以南→东环路以西→湛河以北→漯宝铁路西北→平桐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建设路以南→凌云路(至程平路)以东区域内的应税土地。(二)二级土地范围: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程平路以南→311国道以西→湛河以北→东环路(至新南环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三)三级土地范围:上述一、二级土地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石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三、适用税额标准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5元/m2,二级土地10/m2元,三级土地5元/m2。
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四、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本次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土地 税收 调整 通知
主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