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7〕4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10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8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就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土地范围:程平路以南→东环路以西→湛河以北→漯宝铁路西北→平桐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建设路以南→凌云路(至程平路)以东区域内的应税土地。(二)二级土地范围: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程平路以南→311国道以西→湛河以北→东环路(至新南环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三)三级土地范围:上述一、二级土地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石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三、适用税额标准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5元/m2,二级土地10/m2元,三级土地5元/m2。
  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四、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本次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土地 税收 调整 通知
   主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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