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3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4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要求,自2007年至2009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目的是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为此,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完成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
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燉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时间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从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9月底完成普查工作。
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环保部门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上报。
四、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调查方案和技术规范。
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按时完成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组织领导
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2007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要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平顶山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