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7]4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10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定的《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为及时彻底解决我省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是责任主体,必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产生新的拖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针对企业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因企制宜,实行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推进。
  (三)目标任务。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四)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包括欠发的下岗职工生活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抵押金等债务。应发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省辖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的政策范围。
  三、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五)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
  凡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都应开立工资预留账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拖欠工资统计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应当开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证明,企业持证明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售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等资金转入该账户,优先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要加强对工资预留款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工会的监督。
  对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与职工签订偿还协议;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清偿。在工资历史拖欠未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准提高工资水平。对有能力偿还而不积极偿还的企业,为督促其尽快偿还,企业须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逐月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备案手续,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直至企业拖欠工资全部清理完毕。
  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
  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对负债严重的国有困难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政府可通过返还土地处置收益或者利用同级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等办法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被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六)加大支持力度。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同时要给予大力支持。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七)加强统计核查,制定清欠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逐户深入企业帮助做好拖欠工资的认定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企业调查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内容包括拖欠工资的企业名称、拖欠数额、拖欠起止时间、拖欠原因、涉及人员清单等。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拖欠情况的统计汇总和逐级上报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计划,对清理工资历史拖欠和建立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制度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具体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省辖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将本地清欠任务及工作计划报送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
  (八)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足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对企业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加大清欠工作力度。要在2007年6月底完成清欠任务的50%,9月底完成清欠任务的80%,力争11月底基本清理完毕。为确保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督导和协调,及时了解掌握和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督查。从2007年3月开始,省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将按月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辖市要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九)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规定,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对因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十)全面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欠薪不报的企业,企业职工和工会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上级工会举报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有拖欠行为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要逐月将工资支付情况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欠薪苗头、经营者有逃匿迹象的企业,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解决。
  (十一)在建设、交通领域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或有关规定,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有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二)强化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清偿,对拒不清偿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企业经营者及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三)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五、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
  (十四)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具体偿还金额、偿还期限等事项,把清欠责任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摸清拖欠工资的底数,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同时,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十五)精心组织,完善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了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省辖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或新增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禁止购买小轿车和出国考察。各级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落实工程项目担保制度;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严格竣工验收制度,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工资保障金制度等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对恶意欠薪的企业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各金融机构要支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积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和完善工资预留账户及工资保障金等制度,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并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产生新的拖欠。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
  (十六)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要明确1位领导同志专人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1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把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周密部署,稳妥推进,把握好工作力度和节奏。要注意工作方法和实际效果,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引起社会波动。要加强对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正面教育,使企业经营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承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要引导职工加深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广泛争取职工的支持。要注意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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