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先进重点工业企业的决定(二○○七年七月九日)

文号 平政〔2007〕4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8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43号

  2006年,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内部管理,狠抓生产经营,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先进,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平政〔2006〕67号),市政府决定,对产品销售收入、入库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排序居前5名的企业进行奖励。

  一、产品销售收入按绝对额和增长速度综合排序居前5名的舞钢市中加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汇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和平顶山煤矿机械厂(并列第5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入库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额排序居前5名的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汝州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序居前5名的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姚孟发电二公司、汝州天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汇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希望受奖励的企业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全市各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经济效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