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7〕5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0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八日
平顶山市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营造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特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据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以审核营运资格、界定营运范围、优化营运班线、清理挂靠经营、打击无证运营为重点,全面整顿道路客运市场,优化运营环境,创新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全市道路客运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顿内容
此次整顿工作从2007年8月10日至2008年6月30日,分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集中整顿、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8月10日至2007年8月20日)
1.建立组织。市政府成立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市交通局局长张国需任组长,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旅游局、市公用事业局主管副局长和各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副局长张帅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整顿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2.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客运企业、经营业户及旅客广泛宣传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整顿内容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整顿工作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宣传时间不低于5天,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3.积极发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客运企业要召开整顿工作动员会,积极发动。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与客运企业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客运企业与经营业户、司乘人员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客运企业、经营业户、司乘人员向全社会发出“遵章守纪经营倡议书”。
各县(市)、区于8月21日前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整顿工作方案及宣传发动阶段的总结报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390568,传真:3390569)。
(二)摸底排查阶段(2007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31日)
1.摸清辖区内客运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客运企业数量、客运班线经营类别、客运车辆数量、车辆等级、经营线路等,填写《道路客运企业基本情况表》。
2.摸清辖区内客运线路底数,主要包括:客运线路数量、每条线路投放的运力、车辆等级、经营期限、实载率等,填写《道路客运线路情况表》。
3.摸清辖区内长期占用线路资源,法定期限内没有投放运力的沉淀线路数量,查清形成原因及所属企业,填写《清理客运沉淀线路情况表》。
4.摸清辖区内非定点旅游客运车辆数量、车辆等级、经营期限、真实载率等,填写《非定点旅游客运情况表》。
5.排查辖区内无证经营的“黑车”数量和经营线路,填写《打击清理扰乱客运市场秩序“黑车”经营情况表》。
6.排查辖区内客运企业和经营车辆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四项机制”情况,填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四项机制”情况表》。
7.排查辖区内长期不进站经营、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兜圈拉客等违规违章经营车辆及其所属企业。
8.排查辖区内未按许可线路经营的车辆及长期异地驻点经营车辆及所属企业。
各县(市)、区于9月1日前将摸底排查结果报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1.整顿客运企业。重点清理挂靠经营,积极推进公司化改造,挂靠运营车辆逐步退出运输市场。进一步规范公司化运作模式,凡经营一、二类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必须做到车辆产权明晰、经营权明确、安全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到位、经营行为规范。达不到到上述要求以及超范围经营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2007年12月31日前治理不达标,降低其客运班线经营类别。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新增班线、运力未真立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律不再许可。原客运班线经营期届满申请廷续经营的,原则上优先许可原客运企业;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30日内仍未真正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运营部门对该班线经营权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向社会客运企业择优配置。
2.整顿客运班线。加强对客运班线资源的配置管理,严禁任
何企业和个人垄断经营,对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或者转让、炒卖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交通部门依法收回其班线经营权。核准所有许可线路投放的运力数、车辆等级、经营期限,对长期占用线路资源、法定期限内没有投放运力经营的沉淀线路,研究退出办法;集中整顿期内原则上不再许可新增客运线路、运力;积极实施农村客运网络化,集中整顿后,农村客运班线“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结算、统一发班)率达到60%以上。
3.整顿营运秩序
取缔无证经营。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所有从
事客运经营的无证“黑车”进行查扣,依法处罚。2007年9月10日前,对主动放弃为“黑车”经营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员免予处罚。2007年9月1日后,仍为“黑车”经营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员,交通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在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驾驶。
打击违规经营。严厉查处不进站经营、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站外揽客、兜圈拉客、宰客、甩客、倒客、骗客等违规行为;对长期不按许可线路经营、异地驻点经营的当事人,依法处理,直至取消该车的经营资格;对严重违规的车辆所属企业在集中整顿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不予许可新增线路、班次;对严重违规车辆驾驶员取消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驾驶。
规范营运车辆。所有营运客车等级必须符合所营运班线的技术等级要求,2007年10月31日后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营运车辆全部退出市场。
4.严格客运站管理。凡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设立的客运站(点)一律予以取缔。汽车客运站(站务公司)因业务需要设立的代办站(点),必须报交通部门备案,审批,并定期报送有关资料。客运站不准接纳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营运手续不全的客车进站经营,超载、营运手续不全或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一律不得出站。切实加强站务管理,驻站监督室要配备电脑,终端同汽车站候车厅、车场监控平台连接,做到适时监控。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美化车站环境,周到服务,规范经营。
集中整顿阶段,各级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整顿进展情况,2008年6月5日前将整顿工作总结报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在各县(市)区、市客运企业自我总结、自纠的基础上,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通报表彰,同时对该区域的场站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对于整顿工作走过场、问题多,客运企业、经营业主、旅客意见大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并减少或停拨该区域的场站建设项目及资金,停止各类客运许可业务,责令其认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明确责任
(一)市整顿领导小组实行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查办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客运企业无故阻挠行政许可、在清理整顿期间工作不认真而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进行整顿,重点打击车辆超员运行、非客运车辆载客、“黑恶”势力垄断线路、暴力看守线路、聚众上访等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不规范租车等行为进行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对道路旅游客运进行监管。
(五)公用事业部门负责配合交通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城市出租、城市公交车进行清理。
(六)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附件:1.道路客运企业基本情况表
2.道路客运(省际)线路情况表
3.道路客运(市际)线路情况表
4.道路客运(县际)线路情况表
5.道路客运(县内)线路情况表
6.清理客运沉淀线路情况表
7.非定点旅游客运情况表
8.打击清理扰乱客运市场秩序“黑车”经营情况表
9.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四项机制”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