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7〕6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6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及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建立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切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并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向社区居民公示。
实行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并帮助他们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大力开发岗位,实施岗位援助。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各类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安置就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超过3年的,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双方的意愿,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2年,并相应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原则上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至退休。
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劳务派遣在省内就业的,可以参照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条件和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省外就业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零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交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燉3。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后,可再延长2年。延长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原则上可以延长至退休。
(五)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实施培训援助。零就业家庭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未能升学且达到劳动年龄的子女,参加短期培训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到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六)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各类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各类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A类专业每人90元;B类专业每人80元;C类专业每人70元。
二、大力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
(七)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继续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财政贴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40%,41%-50%,51%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贴息比例分别为50%、60%、70%。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回收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另外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按当年回收贷款额度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创业。各地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项目支持等创业服务,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
(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创业示范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观摩和创业实习场所。
(十一)鼓励自主创业者及其他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其中,吸纳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作好资金需求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资金,确保做好“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创业项目交流等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十三)继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活动,服务质量和促进就业的效果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指导、政策宣传、提供就业信息等多种措施,帮助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就业的,可以按照帮助就业人数,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申请就业服务补贴,需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登记汇总表、下岗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材料。申请程序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十四)大力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功能,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实现“四有六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和认定程序,加快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信用社区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开展培训,每年至少轮训1次。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各项奖励机制,逐步实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制度化、一体化管理。
(十五)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工作的联动,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和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平台,加强对低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引导和督促他们积极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劳动。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其就业后的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失业人员的就业愿望。
(十六)实行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十七)强化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通过举办就业再就业宣传专项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