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7〕6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3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失业调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调控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失业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有效控制失业人员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十一五”期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之内。
2.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失业人员总数的20%以内。
3.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区域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4.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政策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5.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失业调控目标责任制。将调控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体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
(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台账,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落实等各项就业服务。(三)切实做好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数量过于集中,防止失业率急剧攀升。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一步加强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检工作,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凡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对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事前,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修改完善。职工安置方案不规范、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事中,要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将政策规定及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帮助企业和职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事后,要大力宣传再就业政策,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待遇落实等各项服务活动,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正确引导和规范裁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
1.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集中大批裁员。
2.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裁减人员。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
3.非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鉴定属六级以上伤残的;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市及市级以上劳模;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只允许裁减一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的人员。
4.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
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仍在求职的本单位被裁减人员。
6.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集资款和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的程序,为被裁减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调控失业的重要作用,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控制失业,在确保失业人员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渠道,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尽可能地实现职工岗位转换。
1.鼓励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有效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富余人员。凡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补贴;安置富余人员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工培训补贴中列支。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企业,开展内部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在保证失业金发放的前提下,经审核后可以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及培训人数确定,当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
3.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通过招标或认定等方式确定,根据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及时核拨相应的补贴。
4.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六)加强扩面征缴力度,增强基金支付能力。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优、评模和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确保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失业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失业调控工作作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基础工作。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失业登记、空岗报告、就业备案和劳动力调查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失业人员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对失业人员的档案统一编号、分类归档,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失业人员年龄构成、专业技能、就业愿望等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和职业介绍。
加快建立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失业保险基金累计节余不足以支付失业人员半年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当登记失业率超过本地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达到警戒线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失业矛盾,确保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针对不同时期影响就业失业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调控措施,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