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平顶山市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7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1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7年平顶山市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八月三十日2007年平顶山市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二○○七年八月十日)为妥善安排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倒塌住房,增强多灾贫困地区群众的抗灾自救能力,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今年入汛以来,我市大部分县(市)、区遭受洪涝灾害,有些地方受灾较重,灾区群众倒塌、损坏房屋较多,致使灾民的生活出现不少困难,特别是因灾倒房的多为贫困户,倒房重建任务艰巨。仅靠困难群众自身力量难以及时恢复重建,需要政府、社会给以救济和帮助。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倒塌住房,是事关社会稳定、灾区安定的大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把以灾民倒房重建为重点的救灾工作纳入今年要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并在8月8日召开的全省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在10月底前确保受灾群众住上新房。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本着对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倒房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二、工作任务和救济对象要根据倒房户的经济状况,分类排队,登记造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需要政府帮建的对象。政府帮建的重点是灾区无自救能力的倒房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要优先安排。要按照《河南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做好有关工作,确定救济对象要实行“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程序,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镇要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帮建对象确定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填写《因灾倒房户建房档案》,及时向帮建对象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证》,帮建对象凭证领取帮建资金或者物资(建房材料)。三、实施方针和原则要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坚持“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重建与改善灾区群众生活相统一、重建与当地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原则,以安全、适用为主从当地实际经济水平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节约土地,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为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四、建房规划、标准和施工倒房重建工作要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建房标准、统一设计图纸、统一采购建房材料、统一建房责任牌、统一“温暖工程”标示牌。(一)建房规划。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走向,山区要防御山洪和泥石流,滞洪区和易发洪涝灾害地区要建避水庄台或者提高庄台。严禁在河道、行洪道、排涝沟和低洼区等地方违章建房。分散居住五保户的倒塌住房,原则不再分散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政府集中安排居住乡(镇)、村敬老院。(二)建房标准。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帮建间数。一般按每户1-3间主房、每间按15㎡平方米左右的标准掌握,参照省建设厅制定的《村镇住宅设计标准图集》,采用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水泥混合砂浆砌筑永久性房屋。(三)建房施工。县级或乡(镇)可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坚持速度快、质量高、费用低的原则,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完成建房任务,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可组织临时施工队,自带饮食,不要报酬,帮助建房。要发动和鼓励各级共青团、妇联、民兵及其他群团组织,积极开展“义务为灾民建房”活动。在房屋施工期间,要在所建房屋显著位置悬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责任牌》,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房屋竣工后,由县级民政、城建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要建立建房前后资料档案,将建房过程以文字、图片和录相等形式予以记载,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立统一标志。五、资金补助和管理(一)资金补助。建房资金补助要体现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建房所需要的资金。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支持灾区建房,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省补助标准为每间房1500元,市、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为每间房不低于1000元,市、县(市)区补助的负担比例在具体下拨灾民倒房款的文件中明确。(二)资金管理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建立专账管理。资金分配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要严格发放手续,逐村逐户制作《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花名册》,一式两份,经补助对象签名、盖章后,一份由乡(镇)政府留存,一份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查。建房资金原则上不直接发放到户,由乡(镇)政府统一购买建筑材料,组织建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建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建房资金、物资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实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灾区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灾区建房各项优惠政策,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工商、地税、水利、林业、广播电视、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六、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灾民住房问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急事抓紧抓好。市政府决定建立因灾倒房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委、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建等相关部门组成,研究解决倒房重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倒房重建任务重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倒房重建工作的领导。(二)明确责任。全市倒房重建工作要明确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要责任到人。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倒房重建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建立规范的倒房重建工作档案;财政部门要保证倒房重建资金足额到位,督促落实应配套的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倒房重建资金的监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做到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乡(镇)要建立乡(镇)、村干部包户制度,包户干部要与建房户签订包建协议,对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建房任务的,要追究包户干部的责任。(三)定期报告和督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倒房重建实施方案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审定情况汇总表》报市政府救灾办(设在市民政局)。9月初至10月底,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县(市)、区要每10天向市政府救灾办报告一次倒房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填报《灾区恢复重建进度定期报表》和《灾区恢复重建资金投入定期报表》。市政府救灾办负责日常的督查工作。倒房重建进行期间和基本完成后,市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倒房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督查,确保倒房重建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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