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6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8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煤矿井下爆破安全规程》(煤安字〔1996〕第510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153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若干补充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管理职责
1.国防科工部门(即行使此权力的机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爆破作业单位合法性的审查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核发许可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审核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证,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收缴的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和建设项目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和建设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督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监督矿山落实爆破作业规程,监督矿山和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作业。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矿区)深入进行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
4.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煤矿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煤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督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监督煤矿爆破作业中落实煤矿爆破作业规程,监督煤矿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作业。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井下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矿区)深入进行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运输设施和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查和确定。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工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居民进行不违法制造、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教育,动员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并经常组织对可能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的废弃场房、洞室等进行检查。
8.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督促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治理措施,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各个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对发生涉爆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事业单位,组织责任查究,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9.新闻部门负责宣传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涉爆安全隐患的严重危害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知法、守法。
10.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三、管理措施
1.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涉爆安全隐患的严重危害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知法、守法。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的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运行完好,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涉爆单位必须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3.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8号令、15号令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安全检查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处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严防发生涉爆事故。
4.公安机关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强化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对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和工作中发现的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迅速侦查,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爆违法犯罪案件,应快捕、快诉、快判,以震慑犯罪。
5.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爆炸物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封存爆炸物品,并对其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非法爆炸物品的,应立即通知、协助公安机关共同追查爆炸物品来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涉爆从业单位凡存在涉爆安全隐患的及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一经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处理,并通知公安机关停止审批爆炸物品。
6.建立涉爆违法犯罪举报有奖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凡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一律兑现奖励承诺,奖励资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四、组织领导
1.成立平顶山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综治办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炭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主管副局长(副主任)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通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根据地区或行业具体情况定时、不定时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据行业规定建立管理日志、工作台帐。
五、责任追究
1.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违反许可规定和对群众举报、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工作中发现的涉爆违法线索不及时查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对矿山爆破作业现场和井下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安全规程》执行情况没有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3.各负有涉爆管理职能的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查处。对于不按规定移送或有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情形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其它
1.各级政府和各责任单位、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本意见列举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中有未涉及事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本意见由平顶山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