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6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8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一段时期,部分县(市)、区违法勘查开采铝土矿资源活动有所抬头,少数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盗采铝土矿资源,造成铝土矿资源开发秩序混乱。为进一步加强铝土矿资源管理工作,遏制铝土矿资源开发混乱的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及各种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证件进行勘查、开采铝土矿资源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要依法查处铝土矿无证收购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铝工业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查扣设备,充填坑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铝土矿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严厉查处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填充越界的坑口;对拒不返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三、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铝土矿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和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铝土矿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铝土矿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四、积极推进全市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推进铝土矿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所有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划区域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二次整合。逾期不参与整合或以包代管、以挂靠方式进行假整合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上报发证机关废止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当地政府要及时关闭。对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的铝土矿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收回矿业权或停止配置新资源。要严格落实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矿山建设相挂钩等约束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取得探矿权后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开发资源的,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要深入开展以铝土矿资源为主要原料的非铝工业企业的治理整顿,积极鼓励氧化铝、电解铝等优势企业联合重组,拉长铝工业产业链条,提高整体竞争力。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