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填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7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2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78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迎接2007年度省政府对省辖市政府进行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根据《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工作的通知》(况豫政责办〔2007〕74号)要求,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填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行政复议案卷目录

  市政府法制办要将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市政府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卷;并会同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以市政府令、平政、平政办印发的所有公文整理统计,按要求填写《行政复议案卷目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况于2007年10月12日前上报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填报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等23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方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行政给付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等(涉及的市直部门及具体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1)。市国土资源局等23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将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上述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统计整理,填写“行政执法案卷目录”(见附件2),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加盖法制机构印章、于2007年10月10日上午12时前报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填报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等23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行政给付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等(涉及的市直部门及具体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1)。市国土资源局等23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将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上述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统计整理,填写“行政执法案卷目录”(见附件2),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加盖法制机构印章,于2007年10月10日上午12时前报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积极整理行政执法案卷

  凡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辨、组织听证、协调和调解、调查报告、领导决定或集体研究决定、送达回执、结案报告等有关资料、材料整理归档,按档案和案卷管理要求规范装订,编辑成卷。作出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一并复印入卷,以备抽查考评。案卷整理工作必须于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

  四、高度重视目录填报和案卷整理工作

  填报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抽查规范性文件制订情况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是省政府对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全省的考评位次。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国土资源局等23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抽调法律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专门人员具体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高质、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洪志勋、马军义、孙晓飞,电话:2665559、2665556,传真:2665557)。若因迟报、漏报、拒报或者案卷整理不及时、不规范,影响考评工作顺利开展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在全市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附件:1.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行     政执法项目

     2.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以市政府名义

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项目

  一、市国土资源局

  (一)行政许可: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

  2.批准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集体土地;

  3.建设用地批准(包括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4.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

  5.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6.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

  7.易地开垦耕地批准;

  8.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批准。

  (二)行政处罚: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2.以欺骗手段或未按规定批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行政确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

  (四)行政裁决:

  1.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2.矿区范围争有求议裁决。

  (五)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

  1.土地征收;

  2.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

  (六)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1.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市煤炭局

  (一)行政许可:

  批准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

  (二)行政处罚:

  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市安监局

  (一)行政处罚: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情节严重的。

  (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批准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四、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

  指定罚没物品拍卖人。

  五、市劳动保障局

  行政处罚:

  1.违反劳动安全和卫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2.违反矿山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经责令限期改进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市民政局

  (一)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二)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

  1.临震应急调用;

  2.地质灾害应急处理调用物资及补偿;

  3.对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三)行政给付:

  残疾军人优抚。

  七、市商务局

  行政许可:

  1.定点屠宰厂(场)审查确定;

  2.设立外资企业报告审核。

  八、市体育局

  行政许可:

  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九、市卫生局

  (一)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

  2.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

  3.违反规定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情节严重的;

  4.用人单位违法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已经造成严重损害的;

  5.用人单位有毒作业场所违反有毒作业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情节严重的;

  7.违反有毒作业分离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8.违反高毒作业项目申报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9.侵犯有毒物品作业劳动者权利,逾期不改正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劳动保护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11.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

  (二)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

  1.因疫情控制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物品;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征调人员及物资。

  (三)行政强制:

  1.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3.划定疫区并采取紧急措施,实施卫生检疫;

  4.组织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5.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6.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7.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点实施卫生检疫和查验。

  十、市工商局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交易市场迁离期限、地点。

  十一、市水利局

  (一)行政许可:

  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批准。

  (二)行政处罚:

  1.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三)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

  防汛调用物资、取土、伐木及其补偿。

  (四)行政强制:

  1.强行拆除或责令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2.启用蓄滞洪区或分洪区;

  3.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4.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五)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处理。

  十二、市农业局

  (一)行政许可:

  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用于养殖业审批;

  2.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批准。

  (二)行政处罚:

  1.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者无正当理由荒芜满一年或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2.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三)行政确认:

  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

  十三、市烟草局

  行政处罚:

  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

  十四、市林业局

  (一)行政处罚:

  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二)行政确认: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行政给付: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救济。

  (四)行政裁决:

  林权争议裁决。

  (五)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

  十五、市畜牧局

  行政强制:

  1.决定封锁动物疫病疫区;

  2.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组织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3.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4.组织对封锁的疫点采取消毒等措施;

  5.在疫区内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市环保局

  (一)行政许可

  1.审查决定被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因不可抗力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

  2.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

  1.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2.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

  3.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

  4.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

  6.开采含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

  (三)行政确认:

  出具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

  (四)行政强制:

  采取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强制性应急措施。

  (五)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十七、市发改委

  (一)行政处罚:

  1.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

  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限期治理而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

  (二)行政强制:

  1.强制清除用电障碍;

  2.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

  (三)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批准。

  十八、市交通局

  行政强制:

  对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拆除。

  十九、市教育局

  (一)行政许可:

  市辖区初中(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学)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审批。

  (二)行政处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

  (三)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

  征收职业教育经费。

  (四)行政强制:

  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十、市文化局(文物局)

  (一)行政许可: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

  2.文物保护单位作其它用途批准;

  3.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二)行政给付: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三)行政强制:

  拆迁危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核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二十一、市公安局

  (一)行政许可:

  决定或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

  (二)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

  二十二、市消防支队

  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检查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2.营业性场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二十三、市建委

  (一)行政许可:

  1.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及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批准;

  2.迁移古树名木批准。

  (二)行政强制:

  强制拆迁城市房屋。

  (三)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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