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8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4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整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2007〕17号)精神,切实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使其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征收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月足额解缴入库,不得坐支、截流和挪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投放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和平政〔2007〕17号文件规定,不得超范围投放使用。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投放要严格按程序审批。用款单位书面申请,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办公费、征收手续费和奖励费用,先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五、对投放使用到期需要回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收回,确保资金不流失。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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