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7〕8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4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7〕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整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2007〕17号)精神,切实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使其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征收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月足额解缴入库,不得坐支、截流和挪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投放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和平政〔2007〕17号文件规定,不得超范围投放使用。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投放要严格按程序审批。用款单位书面申请,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办公费、征收手续费和奖励费用,先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五、对投放使用到期需要回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收回,确保资金不流失。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