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7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7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82万吨以下,比2005年下降14.5%;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2.3万吨以下,比2005年下降22.1%;主要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舞钢市完成国家级生态县(市)规划创建任务。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强化法制,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三)坚持“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四)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五)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严把产业政策关、总量关和布局关,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的燃煤设施;制定并实施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到2009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电厂(站)全部配套建成脱硫设施,凡未配置脱硫设施的电厂一律停止生产;深化电力、焦化、冶金、建材、化工和碳素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所有大气重点污染源配装废气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施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试点示范工程;采取强力措施防治煤矸石污染,新产生的煤矸石要全部综合利用,老矸石山2010年前全部得到绿化;严格控制燃煤煤质,市区内各电厂(站)燃煤煤质,灰份不得高于35%、硫份不得高于0.5%;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四堆”、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及城区主要道路扬尘污染;强制取缔露天有烟烧烤;切实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淘汰超役机动车、超标公交柴油车及平煤集团蒸汽机车;深入开展城区燃煤小锅(茶、窑)炉整治;积极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推广集中供气、供热。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上游等敏感区,推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严禁污染水源。同时,要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及污染,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南水北调沿线的水污染防治;深化造纸、化工、焦化、医药、淀粉及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治理,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水污染防治重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所有县(市)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污水和垃圾处理要采用国家认定的工艺和技术标准。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发改、建设、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和处理量进行严格核定,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建立健全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鼓励污水处理厂深化处理,实施中水回用。
充分发挥国家关于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深化和完善烟控区建设,禁止所有排污单位以任何理由发生冒黑烟现象;合理进行城市和社区规划,防治噪声污染,加大工业、社会、施工及交通噪声监管和治理力度,提高建成区噪声达标区的覆盖率,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四)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化肥农药污染整治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整治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为突破口,积极推进生态县(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测土施肥,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
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促使散养向养殖小区集中。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在规模化养殖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加快实现养殖粪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
积极探索和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新机制。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秆利用新途径。有选择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五)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开发并举的原则,加强对我市“一区一园”(鲁山县石人山自然保护区、舞钢石漫滩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努力推进以城郊生态防护林工程、西部生态园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整治工程及完善一河(湛河)、一园(山顶公园)、三带(南环公路、北环公路和平临高速绿化带)、两场(鹰城文化广场和河滨广场)为主要内容的城郊生态恢复区工程建设;舞钢市要努力创建国家级生态市。
通过开展小流域治理,建设经济林、高效农业园区等措施,建立水土保持功能区,提高水土保持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分别进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坚决制止无序的、掠夺式的资源开发活动,防止在各类开发活动中产生新的生态破坏。
(六)推进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突出行业重点,分期分批开展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强制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为重点行业及优势产业的发展腾出空间。加快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尽快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十一五”期间,电力行业分期分批淘汰12.5万千瓦以下纯凝汽燃煤机组;建材行业全部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鼓励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淘汰耐火材料倒焰窑生产线,鼓励新建使用煤气等清洁能源的遂道窑、梭式窑生产线;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冶金行业尽快淘汰5000千伏以下铁合金矿热炉、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造纸行业要积极调整造纸产品结构,新建项目年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严禁新上化学制浆项目,支持已投产的木浆造纸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全面提高治污水平。
(七)加强辐射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辐射环境和放射源监管机构。全面实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辐射工作单位法人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各种通讯基站、电网工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磁辐射的环境管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处置。建立健全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逐步构建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
(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落实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抓好资源开发、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再生资源产生、社会消费五个关键环节,着力打造农产品、煤炭、铝土矿、非金属矿、再生有色金属资源生产加工五大循环产业链,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环保企业,促进环保产业成为我市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产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每年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明确环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限和责任人。定期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年终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完不成目标的要追究责任。评先创优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完不成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建设项目审批。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实绩较差,未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的,不能提拔使用。建立问责制,对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落实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
1.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实际进行有序开发,并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许可。建设项目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未达到“三同时”要求的项目不得建设和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发改、国土、工商、环保、建设、水利、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把关。
2.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下达COD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考核。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标准,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
3.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制度。将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各级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健全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强化环保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同时,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加强对环境执法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保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越权执法等行为。
5.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半年公布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环保法律、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公民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健全环保投诉受理机制,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实行激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及政府采购等政策,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定价和价格指导监管。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实现保本微利下的正常运营,扶持、引导城市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管理行为市场化。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的税收和科技优惠政策。落实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火电厂脱硫的各项扶持政策。
(四)大力发展环保科技。优化整合技术创新资源,积极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和优势企业开展环保技术合作与攻关。加大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力度,力争实现重大技术突破。针对我市的污染现状,注重组织燃煤电厂(站)脱硫、矸石山综合治理、污水深度处理、中水回用、机动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攻关,加快高新和实用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为全市污染治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鼓励研发新能源、洁净能源高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等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环境友好技术。加大环保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一批环保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完善当地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和应急体系。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进一步总结和探索市区环保派出监管模式。切实执行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制度,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把好进人关,引进竞争机制,清退不适应环保工作的超编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强化培训,造就一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科学严谨、不畏艰难、求实创新”的环保队伍。
按照国家要求规范环境执法体系、环境监测体系、环境宣传教育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加快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环境安全信息系统、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自动化、快速化、全面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十一五”末,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能力要能够覆盖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80%以上的监测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点位全部实现自动监测;80%以上的县(市)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要求,60%以上的县(市)要达到具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工作的能力。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