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用湛河区高阳路办事处小营村土地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10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0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100号

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有效解决平煤集团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5号)要求,市政府同意在湛河区高阳路办事处小营村境内,高阳路以北、开发二路以东,征用土地约33.33公顷,专项用于平煤集团棚户区改造工程。

  湛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平煤集团要增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协调沟通,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尽快完成征地拆迁,确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于2008年底前完成全部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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