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7〕7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7-0006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200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为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如下。
平顶山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u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