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07〕6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6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06〕100号印发)、《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等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养护组织
  按照省编委统一规范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规格的要求,我市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为平顶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相当于副县级;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名称为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相当于副科级。
  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管理养护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县、乡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根据省政府“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机制”的要求,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省补助等构成。
  1.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的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2.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3.在省补资金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基础上,市财政预算安排对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补助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补贴。
  4.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资金及水毁工程等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标准:县道、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5.随着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的财政资金逐步增加。
  6.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专户,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交通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六、管理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对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重新核定。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根据省编制管理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由市、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队(公司)以及场、站、库、室、院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七、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2007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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