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7〕9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5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5号文件做好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关系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于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降低损失、维护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是受理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把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把责任落实到人。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的信息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应急平台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报告音频、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状况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市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市应急办将对接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按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渠道和形式,请示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同意,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详细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市政府对应上报情况在接报后按规定30分钟内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市应急委同意,县(市)、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要立即组织核实、研判,并根据事件信息的类别、性质,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有关领导,再形成书面材料。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要按照领导指示、批示,认真加以落实。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经请示市应急委同意,按时报告省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于市应急办要求核实的情况,必须认真调查、核准,及时报告。信息报告要求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应急专用电话:0375-2662299,传真0375—2662290。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限制如实向上级报告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在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社会公众报告、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灵活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附件: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表(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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