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文号 平政〔2007〕7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7-0006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平政〔2007〕74号  

     2007年,市公安消防支队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带领全市消防官兵励精图治、艰苦奋斗,大力弘扬团结拼搏、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深入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被省消防总队评为“先进支队”;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被评为“全国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先进单位”;被评为全省消防执法先进单位;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消防安全保卫期间,全市消防部队进入二级战备,全体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全力以赴开展了“雷霆”、“天网”系列火灾隐患整治行动,实现了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我市被省政府评为“消防工作先进市”。
  2007年度,全体消防官兵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勇于赴汤蹈火,不怕流血牺牲,顽强拼搏,连续作战,共参加灭火及抢险救援1127次,抢救遇险群众580人,保护国家财产2.8亿元。社会面消防管理经验在全省推广,扎实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共组织消防安全检查4582次,整改消除火灾隐患12061处,实现了无重特大火灾事故。较好的完成了各种“急、难、险、重”灭火抢险救援任务,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政府决定对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二等功。
  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全体消防官兵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我市“实现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率先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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