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08〕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11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p> 舞钢市、叶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办事,兼顾国家、集体和群众三者利益的原则,参照太澳高速公路、郑石高速公路、登阜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河南省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17号)精神,现将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每亩20000元,菜地(指现有成片种植蔬菜的土地)每亩22000元;青苗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500元,菜地每亩1500元,征收其它土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br />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补偿以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登记核定的数量为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规定标准的下限上浮80%进行补偿(其中民房补偿标准按上限上浮80%-100%),涉及经济林的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经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规定进行补偿,对豫政〔1989〕113号文和豫林策〔2005〕35号文中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和花木、苗圃、药材等地上附着物,由叶舞高速公路公司和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共同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br /> 三、涉及电力、通信、广电、水利设施拆迁的有关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br /> 四、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临时用地期满,应恢复原状,退还土地。建设工程取土用地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取土时提交复垦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依据省发改委《关于修订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土地复垦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批准取土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制定取土方案,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取土用地补偿标准按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补偿不超过5元。涉及在耕地上取土的,每季每亩青苗补偿费500元。取土用地要坚持节约和合理的原则,避开基本农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br /> 五、由于路线设计变更的原因,新增加的占用土地补偿费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补偿标准按照本文第一、二、三条规定执行。<br /> 六、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3%计取。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征地管理费分配比例分配,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收取。<br /> 七、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一切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br /> 八、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舞钢市政府、叶县政府负责,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br /> 附件:河南省焦(作)桐(柏)高速公路叶县至舞钢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p><div style="text-align: right">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div><div style="text-align: right">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div><div> </div><div> 主题词:交通 高速公路 征地 拆迁 标准 通知</div><div> 主办:市国土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28日制发</div><div><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div><div style="line-height: 33pt"> </div></div><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