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8)2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03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p>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br /> 《平顶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br /> </p><p>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br />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平顶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方案</p><p><br />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根据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和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印发的《河南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方案》(豫防安〔2007〕21号印发)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br /> 一、指导思想<br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br /> 二、基本原则<br /> 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br /> 三、总体目标<br /> 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火灾防控体系,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普遍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全面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br /> 四、工作标准<br /> 乡(镇)消防工作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有力,工作秩序规范。行政村达到“十个一”标准,即成立一个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建立一套防火检查制度、签订一份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一份防火公约、购置一批灭火器材或消防车辆装备、建成一支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伍、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设置一处消防水源、制作一块固定消防宣传图板、张贴(刷写)一批防火警示标语。<br /> 五、方法步骤<br /> (一)开展试点。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村消防工作进行认真调研,紧密结合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基础等客观实际,分别选择1个行政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试点,力争2008年4月底前试点单位达到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标准。市政府将适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二)经验交流。各地要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交流农村消防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书面材料,录制视听资料。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选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重点培育。2008年上半年,市政府召开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推动农村消防工作深入开展。(三)全面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逐年、逐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2008年,全市10%的农村完成各项目标任务;2009年,50%的农村完成各项目标任务;2010年,力争100%的农村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初步建立行之有效、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火灾防控体系。<br /> 六、工作内容<br /> (一)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积极推广“户户联防、村村联防、片区协同、风险共担”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督促农村消防工作开展。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是本行政村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自然村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订防火公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强化农民群众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手段。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作用,每半年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评议。<br /> (二)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坚持落实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制度,严格落实奖惩。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乡(镇)、村庄,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一票否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失职、渎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br /> (三)编制农村消防安全规划。各地要结合全市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在编制村镇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否则,不得批准实施总体规划。对于已经制订的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村镇规划,要及时予以补充。2008年,已有规划的集镇和行政村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任务。2009年,60%的集镇,20%的行政村完成消防规划;2010年,集镇的消防规划全部完成,5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消防规划。<br /> (四)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各地要坚持将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建设“改水、改路、改电、改灶、改房”等同步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庄,应当根据村庄规模建设不少于1个室外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1处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根据消防用水需要设置不小于1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农村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村庄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米。村庄房屋建设应按照《农村建筑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逐步提高耐火等级,保证防火间距,并按规定敷设室内外电气线路,确保用电安全。各自然村都应设置保证火灾报警的通信设施。结合农村沼气建设,对农户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改善用火条件。(五)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逐步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农村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力度,努力提高乡村扑救火灾的能力。专职消防队应当达到“有专职消防队员、有固定执勤场所、有执勤车辆、有基本的经费保障”等基本要求。义务消防队要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和手抬消防机动泵及配套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小型消防车。2008年,所有乡(镇)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40%的行政村建成义务消防队。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70%的行政村建成义务消防队。2010年,所有建制镇、集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100%的行政村建成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应少于5人。初步形成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六)强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活动。积极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节目,依托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大力实施农村消防标语工程。每个乡(镇)所在地建成一块大型消防宣传牌,10%的行政村设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消防宣传图版。同时要在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和易发生山火、林火等地方设置消防宣传栏、防火标志。依托农村公路两侧建(构)筑物、村庄内沿路房屋设置宣传墙标。大力开展教育培训。要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每学期应当安排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教育课程。农业、建设、劳动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内容,重点从劳务输出、劳动用工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培养有消防管理能力的农村干部队伍和懂消防知识的新型农民。<br /> 七、工作要求<br />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和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尽早抓出工作成效。(二)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推进新农村消防建设的合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督促各地巡防队配合专门机关做好消防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要将消防规划等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利部门应将农村消防取水设施与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饮水工程同步建设。交通部门在改造乡村道路时,应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农业部门在指导农村沼气建设和炉灶改造时,应注意宣传安全用火常识,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三夏”、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工作。电力部门在改造农村用电设施时,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规范,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警务室建设之中,乡(镇)公安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要对辖区单位、村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各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主动地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旅馆、饭店、商店、集贸市场和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乡(镇)企业等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业主、农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着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结合村庄整治和道路、电气、炉灶、房屋改造,有计划地解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柴草堆垛乱堆乱放等火灾隐患。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要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四)切实落实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和企事业单位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着力解决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问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