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移交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8)1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8-0003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p>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br />  为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工作通知如下:<br />  从2008年1月起,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移交工作。<br />  我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从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是十七大提出的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希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认真做好两种制度的转换,同时也要做好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保证落实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p>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