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8)1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03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p>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br /> 为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工作通知如下:<br /> 从2008年1月起,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移交工作。<br /> 我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从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是十七大提出的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希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认真做好两种制度的转换,同时也要做好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保证落实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