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号 平政〔2008〕15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8-0011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基层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改革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加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稳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三)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装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二)合理设置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设置,产业特色突出的县(市)、区也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种植业上,各县(市)、区都要独立设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规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人财物独立,农业大县可根据实际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站,具体负责2-3个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分站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管理。不设分站的,要按照县域农业产业特色向乡(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解决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和试验示范场所,为派到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水产养殖、水利技术推广要尽快建立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它行业也要根据情况完善机构设置,确立编制、人员,尽快建立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市、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的技术人员的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考评、调配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参照各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有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人数,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专业技术人员中学历在大专以上的比例不低60%。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县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完善考评制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优胜劣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对长期在一线工作且实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优先评聘。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改革后的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活动,要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农机具维修、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经营性活动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的方式。(二)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
  (一)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财务要单独设立。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农情监控及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二)不断改善推广条件。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农业部门制定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标准,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相应经费,保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各区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站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没有试验示范基地的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试验示范科研基地。(三)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在聘任期内必须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3年轮训一遍,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四)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类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进一步改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要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的可优惠使用原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五)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审批县级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二)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审核后统一报省政府审批。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广大职工正确认识改革和对待改革,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市、县两级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008年4月之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2008年5月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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