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8〕3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08-0004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8〕7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县(市)、区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督查重点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督查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2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8〕20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经营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三、督查分组及督查单位
第一组:汝州市督查组
组 长:熊 英(平顶山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贾海江 李建华 蔡天生
第二组:舞钢市督查组
组 长:段松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成 员:刘立钢 袁德清 谢占魁
第三组:宝丰县督查组
组 长:刘学范(平顶山市安监局调研员)成 员:刘大彪 赵 伟 张 伟
第四组:郏县督查组
组 长:李全森(平顶山市总工会副主席)成 员:吴同本 魏改臣 祁 岩
第五组:鲁山县督查组
组 长:齐伟伟(平顶山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成 员:陈建忠 何开伟 张建军
第六组:叶县督查组
组 长:张春生(平顶山市交通局副调研员)成 员:董国旗 冯丙力 齐生辉
第七组:新华区、新城区督查组
组 长:徐振华(平顶山市质监局副局长)成 员:陈晓章 王岳峰 李金来
第八组:卫东区、开发区督查组
组 长:翟振河(平顶山市建委副主任)成 员:刘 石 杜建山 张军强
第九组:湛河区督查组
组 长:许晓鹏(平顶山市文化局副局长)成 员:马俊卿 方万杰 胡发昌
第十组:石龙区督查组
组 长:刘 臣(平顶山市煤炭局副局长)成 员:常志华 刘明章 刘俊昌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各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二)选取重点,实地抽查。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对事故多发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要强化督查、抽查。(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要组织召开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五)反馈意见,提出要求。各督查组要适时向所督查县(市)、区政府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中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加以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各督查组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各督查组要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三)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督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四)督查组车辆由参加单位解决。督查组须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五)督查组在所督查的县(市)、区督查期间,每月抽查所在地的乡(镇)数不得少于其总数的1/3。(六)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于2008年8月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其汇总后报市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