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08 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8)3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8-0001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市环保局制订的《 2008 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 八年四月三十日

2008 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二00 八年四月十五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2008 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豫政〔 2008 〕 23 号文印发)精神,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鲁山县、郊县污水处理厂2008 年5 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叶县污水处理厂2008 年5 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2008 年8 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2008 年9 月底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并通过环保验收;市污水处理厂于2008 年n 月底前完成三期工程开工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工程建设,提高其脱氮能力;建立并完善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二)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
    凡未列入关停计划的电厂要按期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脱硫工程项目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运3 个月内及时申请省环保局组织验收。脱硫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姚电公司1 #、2 #机组脱硫工程必须于2008 年6 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姚电公司5 #、6 #机组必须于2008 年6 月底前按试生产批复要求,完成“三同时”环保验收并正常运行;若到期不能完成,则对其实施限产直至停产措施。
    (三)焦化行业综合整治
    按照“上大关小”原则,加快焦化行业整合步伐;现有焦化企业配套完善化产回收、消烟除尘、废水治理、焦炉煤气回收设施。列入2005 年省政府综合整治名单的14 家焦化企业2008 年6 月底前完成整合、整治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对逾期达不到整治标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歼石山综合治理
    利用我省取缔钻土实心砖的有利时机,积极推广粉煤灰、煤歼石新型建材项目,从根本上减少煤歼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引起的扬尘污染。2008 年底全市粉煤灰、煤歼石等新型建材项目生产规模达到30 亿标块,2008 年n 月底所有歼石山静态部分绿化率达到70 %以上。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平顶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要求,2008 年6 月底前依法关闭、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在2008 年10 月底前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六)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加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重点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 元以上的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创建16 个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10 个达到市级生态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被列入河南省畜牧业重点养殖县的汝州市、宝丰县、叶县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进行调查,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猪500 头以上、禽3 万羽以上和奶牛100 头以上、肉牛200 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将拟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2008 年10 月底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验收,对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
    (七)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自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在2008 年5 月15 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八)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 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且稳定达标排放;监督2007 年没有完成深度治理采取停产治理的化肥(化工)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检查中发现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到2008 年n 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严惩。
    二、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工程投运后稳定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是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建立监管记录,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和其它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通过资金、技术支持等手段,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四、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搞好协调配合。定期召开环境综合整治协调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明确工作要求,形成工作合力。(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不履行职责的,根据《 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豫监发〔 2003 〕 6 号文印发)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 2005 〕 44 号)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强化目标管理。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市环保局、市政府目标办负责检查、考核。对完不成任务、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四)对所有重点监控企业,其主要污染物减排实行日检查、旬调度、月通报、季预警机制。对被预警的重点企业向其上级(集团)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抓好新闻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公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得力的进行曝光并追踪报道整改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附件:2008 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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