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暂行)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5x/2008-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指南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内容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名单和机构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企业登记、广告登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侵权假冒投诉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由“单位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3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夏季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75-2588000

  传真号码:0375-2588096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3号, 邮政编码:467036。

  电子邮件:gsj2971030#126.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站

   网址:http://www.pdsaic.gov.cn

   2、公开栏公示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在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填写《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平顶山市工商行省管理局网站(http://www.pdsaic.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

  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5-2588127。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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