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8-0011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这一长期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我市“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奋斗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思想认识。全市上下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平顶山发展的生命工程来抓,形成人人关心发展环境、共同优化发展环境、悉心爱护发展环境的浓厚氛围。各级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发展至上、服务至上、企业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

    (二)成立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小组会议制度。各级各单位要把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推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依法确定由一家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实施检查的机关必须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其他执法机关和公众有权查阅。坚持检查企业许可证制度,除国家、省、市确定的突击性专项检查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他检查都必须办理检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必须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事前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严格界定不同阶次处罚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推行首查先行整改制度,执法部门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

    (五)清理和精简年检年审。进一步清理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年审和年度复核事项。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年审时搭车收费、违背当事人意愿要求其加入各类社团组织并交纳会费。逐步将各种年检、年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年审。

    (六)进一步清理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切实规范与行政许可、审批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审等中介服务性收费行为,对收费有幅度的,取低限;收费没有幅度和限额的,实行服务性成本收费。坚决制止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代替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收取各种行政事业费或政府部门代替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收取经营服务费,禁止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收取经营服务费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挂钩。坚决做到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经费、职能、名称和办公场所方面“五脱钩”,真正把中介组织推向市场。

    (七)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及时上缴财政。严禁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单位经济利益挂钩。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要切实加强监管,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整合审批职能,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切实简化办事程序和办事条件,推行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实行“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使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效走在全省前列。

    (九)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通过公示栏、公示墙、告知单、触摸屏、报纸、电视、网站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处罚、行政服务等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确保透明运行,接受群众监督。

    (十)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对进厅项目的受理、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加强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完善和落实外来投资和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各审批服务窗口要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一门受理、一次告知、规范勘测、限时办结、照章收费、行为规范。

    四、切实减轻企业和纳税人负担

    (十一)进一步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牵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各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执收公务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依据,并使用规定的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十二)严格控制对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县(市、区)以下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取消。

    (十三)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和征订报刊杂志。实行举办培训班审批备案制。确需办班培训的,必须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报同级优化办备案。办班单位在收取各项培训费用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除党委宣传部门规定的党报党刊外,一律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订报刊杂志。

    五、加大整治企业和重点项目周边治安环境工作力度

    (十四)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辖区企业和重点项目周边治安环境状况,公安民警要主动到辖区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巡查走访,听取意见,搞好服务。对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挠施工、偷盗哄抢、敲诈勒索等案事件,要快速出击、从严惩处。

    六、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十五)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完善企业诚信考评办法,定期公布企业诚信等级,及时处理企业失信行为。

    七、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机制。建立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推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的奖励。

    (十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受理企业等经济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高效审理,及时纠正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处理的,相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并向复议机关报告执行结果;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八)建立效能问责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期组织对机关干部作风进行明察暗访,对效率不高、服务不佳、作风不良、规章不守的干部视情况采取诫勉谈话、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推行“初步查实待岗”制,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经初步查证属实的,先责令直接责任人待岗,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考评机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合理界定被考评对象范围,科学量化考评体系,扩大重点企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参与综合考评的人数、所占分值的比例,把评议权更多地交给项目业主和纳税人。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作为市委出台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十)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经查实违犯党纪政纪的,一律从严处理;性质严重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二十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各牵头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二)本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监督实施。

    (二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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