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3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9-0002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2009年5月12日是我国首个“防灾减灾日”,国家减灾委员会已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做好“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促进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为进一步发挥“防灾减灾日”的宣传教育功能,切实唤起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风险的高度关注,推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深入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组织实施好防灾减灾宣传周(5月7日至13日)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确保中小学防灾减灾主题活动、防灾减灾科普宣教、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等宣传周活动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公众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氛围。2009年5月12日,市应急委将在市鹰城文化广场举办平顶山市大型防灾减灾及应急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活动方案,并于2009年5月8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

  二、加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传工作

  要以“防灾减灾日”为载体,深入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教活动。从2009年4月底到5月中旬,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作用,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刊播公益广告、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悬挂标语、印发科普读物等形式、集中开展有关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公众应急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有效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在开展宣教活动时,要注意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采取举办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编印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简明手册、开展知识竞赛、专题访谈等方式,大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与宗旨,宣传各级政府按照法律要求、切实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的成绩。宣传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每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配合、支持和参与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宣传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各类基层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广泛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日”各项工作,以及围绕“防灾减灾日”组织开展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教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整合资源,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

  (二)务求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中,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可能使用通俗语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报道,将宣教工作的网络和触角延伸进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和家庭,切实提高宣传普及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加强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从中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要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教的有关情况,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孙义湘  王群星

  电 话:2662299 传真:2662290

  附件:1.全市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安排

  2.“5·12防灾减灾日”活动安排

  3.防灾减灾宣传周宣传标语(口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活动 通知

   主办:市应急办督办:市应急办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30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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