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2008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小城镇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3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9-0002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政办〔2009〕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8年,全市各县(市)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开展小城镇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不断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小城镇面貌得到较大改观。经过检查考评,市政府认为郏县姚庄乡、叶县马庄乡、舞钢市尚店镇、汝州市临汝镇、鲁山县张良镇、宝丰县石桥镇等6个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符合《平顶山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平政办〔2007〕85号印发)确定的标准,现予确认。希望以上乡(镇)继续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更大成绩。希望各县(市)、乡(镇)向被确认的乡(镇)学习,按照《平顶山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进道路硬化、环卫保洁、植树造林、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确保年内每个县(市)再有2个乡(镇)达到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为群众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基建 通知

   主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18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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