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5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09-0004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七月一日)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发挥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建设上有新进展、管理上有新提高、服务上有新成效、融资上有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项目遴选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质量

  1.项目遴选的总体要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突出战略性、基础性和影响力、竞争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环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2.项目遴选的主要范围:市级重点项目的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省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3.市重点项目的入选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政策,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4.市重点项目的分类: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规划、论证和相关手续报批,需提前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已经完成项目备案(立项)或通过城市规划预审、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建设资金落实,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各种建设手续完备,当年继续建设或竣工投产(用)的项目。为了加强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的协调调度,市政府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可视需要在当年在建项目中列出竣工投产项目,在前期项目中列出预备项目,以利于目标任务的考核。5.市重点项目的选定程序:市重点项目每年10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向市政府项目办推荐报送下年度第一批重点项目。市政府项目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重大标志性、基地型、枢纽型的项目优先,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优先,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成本低的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带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经分管副市长初审,并征求有关副市长意见后,当年12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批重点项目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并按上述程序审定。市政府以正式文件下发。

  二、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需要

  6.优先配置土地资源。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在选择确定重点项目时,由市政府项目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市重点项目年度用地需求进行测算,经平衡后,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内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预留,并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要求有序供地。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和国家分配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矛盾较大时,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平衡。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我市重点能源、交通、水利、重大民生等项目列入国家、省项目用地计划。对其他类别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也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指标的支持。重点项目涉及土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积极支持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重点项目用地。重点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及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依规申请并办理先期用地。重点项目较集中的地方原供用地不能保证需求的,积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各县(市、区)每年第三季度末仍未用完的指标,由市政府统一调剂用于其他重点项目。县级重点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各县(市、区)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加强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和督察,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

  7.优先保障环境容量。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环境容量和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需要,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环境容量可承受的消耗指标。在安排重点项目时,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项目办对所需环境总量指标进行平衡测算。并分解到相关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本着“自我平衡”的原则,自行解决重点项目的环境总量指标,并负责在年度工作中组织落实相应减排措施,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设施和产能,对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环境总量要求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为市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对于特殊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项目所在地环境容量无法保障,但当地环境质量尚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时,应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通过组织排污权交易和从全市总量减排富余指标中予以调剂。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管理,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减排措施,切实保障市重点项目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

  8.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授信贷款方式支持特大项目建设。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市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和省、市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9.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10.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限时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省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三、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1.调整完善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督察领导小组。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重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研究确定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搞好对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及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其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以外的重点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等问题,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督察和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项目办)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督察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督察工作,采取各种手段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项目办,并由市政府项目办、市优化办、市公安局、平顶山日报社、市电视台等单位抽出专门人员组成。12.强化市政府项目办督导协调职能。市政府项目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进行项目比选,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对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工条件、要素保障、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加强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依法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矛盾和问题;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配合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13.强化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分管副市长是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领域内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市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环保、交通运输、城建、林业、水利、文物、铁路、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市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法人单位向主管单位递交目标责任书。14.坚持重点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办公会,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15.完善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及县(市、区)级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局级领导包干督导制,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政府项目办坚持每月逐项目督导一次,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由市重点项目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对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采取现场办公或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督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协调、配合联动、形成合力。16.建立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制度。以市重点项目为重点,每年组织1-2次全市性重点项目建设巡回观摩活动,统一或分片进行,由市长、有关副市长带队,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县(市、区)、各行业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

  四、完善项目监管机制,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效能

  17.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监督。市政府项目办负责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是否体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原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制定和落实工程节点网络控制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8.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19.市财政、审计、城建、国土资源、环保、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等问题,由市政府项目办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项目参建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换项目业主、分解建设任务等处罚措施;问题特别严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进入市建设工程市场。21.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对半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工作无进展的预备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项目主管单位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22.实行重点项目建设环境监督登记制度。为营造良好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从源头上防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从2009年起,由市政府项目办和市优化办联合制发“市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监督登记卡”。凡到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单位,必须先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卡登记,否则,项目单位有权拒绝。23.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综合考评制度。市政府项目办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政府递交的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重点项目法人单位,就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投资、外部环境、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完成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激励机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市政府名义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

  24.强化重点项目稽察和效能监察制度。发展改革、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政府投资项目、涉农项目、群众举报项目、重大线形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为重点,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稽察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

  五、完善重点项目谋划机制,确保重点项目后备力量

  25.加强重点项目谋划。各分管副市长分别对分管领域的重点项目谋划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相关规划,研究拟上项目的建设机制、融资方式,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前期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每年5月和9月分别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项目谋划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指导和组织项目谋划,建立团队谋划机制,切实做到“在建一批、推进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重点项目谋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26.搞好重点项目储备。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平顶山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推荐谋划的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后备重点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力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早落实各项建设条件,达到实施要求。为使谋划储备项目尽早成熟落地,从2009年起,各级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用于启动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市重点项目中的省重点项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制度 意见 通知

   主办:市发改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2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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