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09〕7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5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市区自1999年开始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至今,已出让的2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将陆续到期。为切实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的相关工作,确保行业持续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等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原签订的《平顶山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自行终止,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2009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经营权按照自愿的原则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期限为两年,每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每年的有偿出让金为4000元。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现有合法营运出租汽车实际所有权人如自愿继续营运,需在经营权到期前10日内向客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签订《平顶山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逾期不提出申请或不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市政府另行处置。三、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营运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并重新核发出租车牌号。

  四、建立出租汽车有序流动制度,在保持公司化服务模式的基础上,营运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可自主选择出租车服务企业。出租车服务企业应与营运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报客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客运管理部门同时换发出租汽车营运证,营运证署名变更为营运车辆实际所有权人。

  五、对荣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中列支。对违反行业规定、扰乱客运市场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营运资格,收回经营权。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从事非法活动、影响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取消营运资格,收回经营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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