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2〕1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及乡村医生的关注和关怀,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全市广大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卫生第一线,为维护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要从维护农村居民健康及乡村医生实际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强化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对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落实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及保障措施等各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5日前报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明确专项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的乡村医生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000元的标准予以专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县级财政承担45%。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满65岁后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县级财政承担45%。
( 二)落实各项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将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乡村医生利益不受影响。
四、加大对《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农村卫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意见》的内容及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广大乡村医生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为广大农民群众健康服务的自觉性,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