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8〕6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2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政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原则,对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规范。(三)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原则,切实保障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
(二)对于改为公办的学校,其债务由学校所属政府逐年解决;同时要按办学规模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并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问题。对改为公办的学校,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由举办学校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在教职工编制限额内考试录用。
对于改为公办的学校,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公办学校拨款标准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具备寄宿条件的学校,学生自愿寄宿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三)对改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
(四)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后可改为走读学校或仍保持为寄宿学校。(五)对已在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走读,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应在2008年基本完成。2008年秋季开学前,仍不能确定学校性质的,其所招收的新生要按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收费。无论是任何性质的学校,都不允许违反有关规定向学生乱收费。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制学校的资产要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或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教育资产的监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严格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规范改制学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