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4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1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日

  平顶山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

  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治污作用为重点,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达标、稳定、规范运营,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环境。(二)工作目标1.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规范。全市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全部实现达标、稳定运营。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城市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符合要求,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污泥处置规范。所有垃圾处理场达到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Ⅱ级及以上标准,配套设施和设备齐全,垃圾收集能力进一步提高,城市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以上。建设、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监管到位。

  2.污水垃圾处理费应征尽征,运营经费保障到位。征收管理机构机制健全,责任落实。2009年底前,按照新核定的征收底数,城市及县城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90%,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75%以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达到70%。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设施的运营,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3.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规范。运营机制有效、协调,产业化程度高。运营单位全部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人员配备到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全部经过业务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

  4.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新增和改建、续建项目按计划节点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按期完成。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中舞钢市朱兰污水处理项目、鲁山垃圾处理项目、叶县垃圾处理项目2009年6月底全部完工;新增1300亿元中央投资中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工程、汝州市中水回用项目、郏县垃圾处理工程2009年4月已全部开工建设,2009年底前全部完工。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部门要对现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营标准、设施设置标准、技术规范、关键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运营成本核算办法、监测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清除管理死角,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应环保和经济发展需要。

  (二)提高运营单位专业化管理水平。各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做好运营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抓好岗位操作等具体实施环节,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帐、统计表,及时完成经营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设施达标规范运营。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降低运营成本,严格控制岗位人员数量。

  (三)建成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视频设备安装,实现和省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四)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加强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污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新建和改造城市排水设施要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减少水资源污染。

  (五)完善垃圾收集转运系统。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有关规定,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积极推行“村集中,乡(镇)运输,县(市)处理”的做法,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范围,提高垃圾处理场运行负荷率。

  (六)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和第二轮污水处理厂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进入社区、厂矿等支线、毛细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确保污水管网建设与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同步完成,提高污水收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省辖市污水处理厂脱氮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豫建函〔2009〕63号)规定的计划节点要求,完成脱氮升级改造工程;要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有关我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尽快形成施工高潮,切实形成实物工作量,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的监督,严禁滞留、挪用;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和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县(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全市垃圾处理场建设要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完善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收集、防洪沟、截洪沟、进场道路、防护网(墙)、地上水监测等设施,2009年6月底前投入运营。已经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按照无害化处理标准,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和管线建设。

  (七)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上级要求,做好重新核定市区及各县(市)实际用水量及结构、污水处理费征收底数,分类制定标准。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台账,落实月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征收率。加强对自备井的管理,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配套输水工程建设,研究提出项目安排与关闭自备井挂钩方案。

  (八)规范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按照市场化、产业化、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创新运营模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实行特许经营。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其实现企业化管理。

  (九)加强政府支持和服务工作。要严格实行运营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征收的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自有财力和市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统筹解决。研究建立国家、省、市专项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资金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及污水垃圾处理质量相挂钩制度,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下达。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对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环保部门要尽快对各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成份进行检测,提出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设备商反映有关情况,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加强售后服务。

  (十)建立完善运营监管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和政府首长负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绩效评比等考核办法和标准,开展绩效考核评比工作。加强对运营单位劳动定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慢、没有按照要求形成新增实物工作量、地方配套资金没有按照项目建设节点计划到位的,通过下发督查通知单、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建成后未投用或者运营管理差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监管。对省确定的运营管理示范性单位要严格监督,不能起到示范作用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厂建成的自动监控设施要明确正常运行时限要求,尽快做到实时监控;对企业偷排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要加强监管,对严重超标排放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要按照污染事故处置;对治污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特别是人为逃避监测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部分负荷率偏低的污水处理厂接收处理工业企业污水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污水处理厂检修停运实行报上一级城建、公用事业、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制度,因紧急事故停运的要及时上报。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年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管理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督查、考核。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活动方案中垃圾处理设施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研究制订有关具体标准和考核办法。各县(市)政府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公用事业、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设、公用事业部门全面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审查和资金安排。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排水水质的监测监控和垃圾处理场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负责建设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上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支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激励和保障制度。对因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停运或处理不达标的,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监察部门要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四、时间安排

  活动自2009年6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为3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6月中旬。利用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营造积极参与活动的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层层动员,提高认识,明确要求,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了解活动的目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为活动取得实效奠定基础。(二)具体实施阶段:2009年6月至10月。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总结评比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在各县(市)自查和总结基础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评估,并逐步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各县(市)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把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营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县(市)要把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工作任务明确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县(市)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检查。(三)加强部门合作,加大督查力度。有关部门定期到市区及县(市)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全市通报。(四)建立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沟通。各县(市)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工作做法、工作经验、技术研讨等方面的活动情况。(五)加强舆论监督,动员公众参与。各县(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举办集中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我省有关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增强群众的环境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权益意识。完善和疏通公众参与的渠道,调动和发挥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平顶山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 件

  平顶山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郑茂杰(副市长)

  副组长:范海(市建委主任)

  陈光明(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成员:陈拴成(市建委副主任)

  王亚军(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李晓伟(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杨德川(市财政局副局长)孟宪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苏改铭(市环保局副局长)常勤涛(市发改委纪检组长)吴瑞华(市水利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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