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平政办文〔2008〕4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14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平顶山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召集人:郑茂杰(副市长)副召集人:邱红标(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光明(市公用事业局局长)成 员:刘平骅(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德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中敏(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跃武(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祥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仝宛鎏(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帅旗(市交通局副局长)
马 琳(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董艳丽(市无线电管理处主任)
刘国会(市政府办公室三科科长)郭 勇(市客运管理处处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日常工作。马琳兼任办公室主任,刘耀三(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史群才(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尹大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王海水(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李富民(市物价局非商品收费科科长)、付朝(市公用事业局公交客运科科长)、薛文强(市客运管理处总支书记)、朱超(市工商局专业一所所长)、孙卫东(市无线电管理处副主任科员)、赵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应诉科科员)、吴建军(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副科长)为办公室成员。
二、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精神,打击非法营运、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客运秩序、优化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全面清理市区非法营运的轿车、面包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及伪造营运证照的各类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一经查实,严肃查处;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联合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出租汽车营运环境,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二)清理整顿对出租汽车的各类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已经宣布取消的项目,坚决取消到位;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城市出租车行业有关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358号)要求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收费进行规范;客运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以收费、罚款方式补充办公经费和工资、津贴等开支。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扣车、乱罚款的现象予以严肃处理。
(三)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改革出租汽车行业现有管理模式,明晰产权、经营权;要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规范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及收费标准,界定服务项目和标准;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出租汽车有序流动制度,使出租汽车经营者能够自主选择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按照相关程序,依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周边地市运价水平,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意见,采取适当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起步公里数、返程空驶和特殊时段运价等措施,保证出租车经营者的合理收益。
(五)科学合理制订涉及出租汽车的交通管理措施。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以宣传教育为主,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告诫制度,避免简单粗暴、以罚代管;加强出租汽车营运站点、停靠点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在市区主次干道、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场(点)。
(六)规范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制订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未取得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对服务不规范、车容车貌不整、车辆卫生和司机个人卫生差、车辆技术状况不良等问题进行治理,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七)规范车载电台。统一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电调中心,加强对车载电台的规范管理,防止用车载电台传播不文明语言、散布虚假信息。
(八)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治安联防机制,对行业内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三、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主持或由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牵头协调;负责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对“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含残疾人机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准入和退出、企业间流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企业经营等各项制度;负责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无牌照营运的机动三轮车(含残疾人机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协助市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规范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配合市公用事业局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和企业间流通机制。
市物价局:负责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性收费,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营运价格;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核定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规范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
市工商局: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市交通局:负责查处非法营运的长途客运车辆;加强长途客运车辆在市区路段的营运监管,依法查处“兜圈”揽客、随意停车揽客等违规行为。
市无线电管理处:配合市公用事业局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电调中心建设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建立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完善措施,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认真按照联席会议的安排开展工作,抽调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公用事业、法制、物价、公安、工商、交通、监察、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对违规收费的查处和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非法营运奖励制度。及时报道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违规收费的最新动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2008年12月19日制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