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08〕4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1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从严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合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查处置的工作原则
清查处置闲置土地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以用为先、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一)要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力度,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消化和解决闲置土地,在盘活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
(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以开发建设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定时间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要限期开工建设。
(三)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严肃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对应收取闲置费的要按照标准收取闲置费,对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四)针对闲置土地的不同性质、类别、原因,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分类处理。
二、清查处置的范围和内容
清查处置的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闲置土地,包括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
本次清查处置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6层以下(含6层)商品房未完成2层(含地下室)以上结构封顶工程、7至12层(含12层)小高层建筑未完成3层(含地下室)以上结构封顶工程、13层以上高层建筑未完成5层(含地下室)以上结构封顶工程的,也在此次清查处置范围之内;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核定闲置土地面积时,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不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一是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其中,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二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三是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四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的(其中,因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五是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六是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七是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拟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依申请组织听证;
(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
(六)闲置土地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查封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和司法、行政机关。
四、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一)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
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1.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
2.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
3.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策;
2.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3.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场地平整工程;
4.已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
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限期内开发建设申请,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期动工的期限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四)闲置土地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全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选择政府协议收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全额退还。
选择政府协议收购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土地闲置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县级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应当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购协议,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用地单位或个人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1.未缴清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的;
3.接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未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的;
4.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调查通知;
2.调查取证;
3.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拟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依申请组织听证;
5.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被查封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7.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七)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八)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收回过程中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用地单位、个人对市、县(市)区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五、清查处置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安排部署全市的清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全市闲置土地的宗数、面积、形成原因查清,并且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达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闲置土地清查处置的协调联络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全程参与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对具体处置行为进行法律和政策指导。
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各种费用缴纳,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监察部门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拒不配合或阻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平顶山市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