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0〕7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2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汝州市、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80元提高到195元。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0元提高到235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市、县(市、区)财政对保障资金承担比例仍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保障 标准 通知
主办:市民政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28日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