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09〕58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23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平顶山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平顶山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

  工作预案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强化风险防范与处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和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精神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领导原则。成立平顶山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为成员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领导下,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其所属负责此项工作的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指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确保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的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强化年度检验,发现擅自增资扩股、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以及在设立和变更过程中有隐瞒真情、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联席会议。

  平顶山银监分局要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市公安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对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依法及时介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二)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主要是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并及时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四)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必要时可会同平顶山银监分局和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走访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原则,并应与非现场监管结合。(五)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4个方面。(六)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定。

  二、风险防范和监管内容

  (一)风险防范

  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发生贷款业务风险的以下各种诱因:1.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2.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3.媒体对该公司业务经营方面的负面报道;4.发生抢劫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高级管理人员畏罪潜逃;5.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6.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7.可能引发贷款风险和公司经营的其他信息。(二)监管内容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公司经营发放贷款利率上、下限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及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中小企〔2009〕13号印发)所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跨越核定区域开展业务活动。客户必须为核定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法人、公民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3.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放贷资金发放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省政府试点政策规定。4.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总额,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省政府试点政策的相关规定。5.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试点规定,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统计报表及其它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6.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7.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参加年检时,应当要求公司提交合规经营情况的说明。

  三、信息收集与核实

  (一)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二)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三)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四)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报告重大事项。

  (五)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监督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负责人员,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六)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七)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八)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九)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十)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风险分析与处理

  (一)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二)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三)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按季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风险评价;2.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5.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四)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当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3.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5.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6.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7.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五、风险处置与整改

  (一)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二)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4.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三)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四)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五)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六)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必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六、文件归档与管理

  (一)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二)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三)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四)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1.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2.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3.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4.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5.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6.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七、监管工作的保障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二)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及时向县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三)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四)监管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按规定独立做出监管结论,不受非监管人员的干涉。(五)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六)为促进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八、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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