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民族宗教局的嘉奖令

文号 平政〔2010〕1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5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共同团结进步、共同发展繁荣”的民族工作主题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按照“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国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我市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为鼓励先进,市政府决定对市民族宗教局通令嘉奖。希望市民族宗教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取得更大成绩。同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向先进学习,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民族 民族事务 表彰 命令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5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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