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家省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的嘉奖令

文号 平政〔2010〕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5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大力实施“科技兴平”和“人才强市”战略,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肯定成绩,鼓励先进,市政府决定对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称号的汝州市、舞钢市、新华区、卫东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中鸿实业集团,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平煤集团、平煤集团总医院、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盐皓龙公司、神马氯碱公司、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市煤炭局、卫东区卫生局给予通令嘉奖。
  希望受嘉奖的单位要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全市科技进步事业再建新功。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学习先进,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我市“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科技 表彰 命令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4日制发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