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顶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0〕1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2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平顶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八日
   平顶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平顶山市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加快我市煤炭基地建设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管理、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支持发展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2.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遵循地质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煤炭企业和整合煤炭资源。3.坚持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全市地方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4.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条件,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方式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此次兼并重组的重点是全市年生产规模在15万-30万吨的地方煤矿(含15万和30万吨,不包括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所属矿井)。(二)兼并重组的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大型煤炭企业在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优势,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我市煤炭整体开发水平。到2010年底,省骨干煤炭企业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全市占用煤炭资源量的85%以上,产量占全市总产量的75%以上;单个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三)兼并重组的方式。以省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地方煤矿。
  三、兼并重组的实施
  (一)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以中平能化集团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为主的省内大型骨干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我市地方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二)编制兼并重组整合规划。按照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和兼并重组的原则,结合全市煤炭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状况等,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负责编制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各产煤县(市、区)根据本地煤矿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地方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对被兼并重组地方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审查,并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批准。
  四、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兼并重组工作分为3个阶段,自2010年3月开始,至2011年4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2010年3月9日—2010年3月31日):制定规划方案。
  对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全市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同时,召开专门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完成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的编制,并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二)第二阶段(2010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组织实施。1.2010年4月1日—2010年7月31日。各产煤县(市、区)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被兼并重组地方煤矿,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兼并重组双方企业应完成兼并重组意向协议签订,并将兼并重组意向协议书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办公室备案。2.2010年8月1日—2010年10月31日。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和相关协议签订,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并报市、县(市、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2010年11月1日—2011年3月31日。煤炭企业完成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兼并重组。(三)第三阶段(2011年4月1日—2011年4月30日):检查验收。
  各产煤县(市、区)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市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市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予以支持。(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支持将被兼并煤炭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兼并重组的省骨干煤炭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相当于现有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煤炭企业,可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后实施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六)金融方面:市政府积极协助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我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八)行政审批方面:市、产煤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乱停产。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煤炭企业利益和规范监管,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2010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四)退出补偿。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市、产煤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地方煤矿退出补偿的配套政策。同时,市政府将积极向上级申请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我市地方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我市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各产煤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市煤炭、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兼并重组工作以各产煤县(市、区)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要切实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制定落实辖区内地方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产煤县(市、区)及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中平能化集团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省内骨干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发挥模范率先作用,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利用骨干煤炭企业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其非法违规生产。对非法违规擅自组织开工生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切断电源,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各产煤县(市、区)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坚决防止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炭 企业 意见 通知
   主办:市煤炭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八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9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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