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0〕2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2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产业集聚区是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是创造经济增长新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大产业集聚区建设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要求,结合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市政府根据市财力安排一定数量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奖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
  二、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
  2.积极创建品牌园区。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关联度为原则,以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比最大化为标准,以创建品牌园区为目标,着力在科学规划、产业定位、精心设计3个关键环节上下功夫,解决合理布局和适度规模、产业趋同和专业化水平、集聚度和关联度统一问题,打造主导产业优势突出、集聚效应明显、竞争实力较强的品牌园区,使产业集聚区成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自主创新的试验区、区域经济重要增长极。争取2012年,2-3个产业集聚区营业收入达到300亿元。3.突出发展主导产业。按照产业集聚区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做大做强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特宽厚板、新型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和现代服务业等六大战略支撑产业,改造提升煤炭、电力、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先导区和集中区。制定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控制非主导产业,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中心城区和县(市、含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城市区,下同)产业集聚区。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突出产业特色,把核心主导产业占产业集聚区内全部产业的比重作为产业集聚区考核的重要指标,到2012年达到65%以上。4.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重大项目优先推荐安排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争取省农业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安排市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发展等市、县两级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集聚区特色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建设。2010年起,对已批复的县域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支持其享受省网直供电价政策。5.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参照河南省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资金扶持的有关规定,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内外资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直接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并抄送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6.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确定征收和分享的具体办法,我市为鼓励产业跨区域集聚发展,产业集聚区引进的主导产业以外的工业项目,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根据项目的特点入驻对应的产业集聚区,跨行政区域入驻的新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地入库,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核算上缴中央、省、市后,剩余部分实行分享办法,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比例分成。
  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2:4:4的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和入驻地政府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比例共同分享。
  市及市属以上企业项目新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成。
  三、构建投融资平台
  7.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设公司制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8.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2009-2012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4年共筹措30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系建设。2010-2012年,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新产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石龙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补充一定资本金。省级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政府2010-2012年间每年拿出不少于1000万元补充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金。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
  9.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房出租、产业集聚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四、加大财税和金融扶持力度
  10.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规定,省级分成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县(市),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2010-2012年,按现行体制,省级对产业集聚区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级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省财政返还部分、市财政全额返还相关产业集聚区,鼓励产业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1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在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地方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
  五、在建设用地和环境容量上给予支持
  15.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用地。各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16.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体系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通过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充分衔接、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良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把产业集聚区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考核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位次和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及扩区升级的依据。17.创新产业集聚区项目环评管理机制。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除需报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经省环保厅审查后,符合规划的具体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对已入驻产业集聚区,且对水、大气等环境不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5年内分期实施;对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8.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六、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19.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省科技厅等4部门印发的《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科〔2009〕101号印发)精神,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产业集聚区内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2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产业集聚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扶持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性资金引导,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2010-2012年,每年每个产业集聚区完成基础设施投资2亿元以上。22.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倾斜。完善产业集聚区内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23.支持物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缴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4.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对适宜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产业集聚区,必须建设标准化厂房,重点建设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好的产业集聚区,将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八、扩大管理权限
  25.扩大产业集聚区管理权限。扩大县域产业集聚区计划、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统计等领域的经济管理权限,行使县级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
  九、加强组织领导
  2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由市领导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具体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市四大班子领导对口联系产业集聚区制度,落实市级领导联系产业集聚区长效督察机制。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机制,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作。27.完善管理体制。产业集聚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除外),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成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作为产业集聚区常设管理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管理职能,其规格、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合理配置。除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外,其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县(市、区)副县级以上领导兼任。28.实行目标管理。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按照《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产业集聚区监测与调查工作的通知》(豫集聚办〔2009〕4号)和《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方案》(平政〔2009〕80号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产业集聚区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的通知》(平政〔2009〕79号)等要求,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产业集聚区考核情况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使用挂钩,对年度考核进入全省前30名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按正县级配置;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进入省级年度考核前30名和市级年度考核前3名的产业集聚区分别予以资金奖励。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业 发展 政策 通知
   主办:市发改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30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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