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0〕2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0-0006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平发〔2008〕1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平政〔2008〕8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2010〕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及各县(市、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现将2010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进行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全面实现节能目标的决战之年,本通知下达的节能指标计划,包括2010年度和“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属于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本通知下达的各县(市、区)2010年度能耗控制总量和2010年度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控制总量指标属于指导性指标,也是考核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应从严掌握,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十一五”结束后,市政府将对上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做好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
各县(市、区)要将节能指标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节能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同时,要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综合评价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0年4月15日前,将本地2010年度节能指标计划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三、加强对节能指标计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研究分析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限批新建高耗能项目、暂停新增工业用地审批等。
附件:2010年度及“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节能指标计划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能源 节约 计划 通知
主办:市发改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平顶山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6日制发